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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宰五頭豬,男子獲刑一年並罰5萬
  羊城晚報中山訊 記者樊美玲、通訊員劉香霞報道:私宰生豬,以往大多只是罰款,然而昨日,來中山做生意的陳某卻因私宰生豬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萬元,這是中山首例私宰生豬獲刑案。
  2013年2月初,陳某在中山市坦洲鎮同勝村同益隊河邊某工棚內,開了一個簡陋的屠宰場,以幫人屠宰生豬為生。同年3月13日,當他正在幫雇主阿平屠宰生豬時,被執法部門當場查獲。原來,陳某的屠宰場沒有依法設立,阿平當天帶來的五頭生豬也都沒有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陳某明知以上事實卻照樣屠宰。經檢驗,陳某屠宰的生豬中含有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普通株和變異株病毒。
  屠宰場被查封之後,陳某從中山逃回廉江老家。不到兩個月,陳某在廉江石城鎮水美村一齣租屋內被公安抓獲。
  “只是屠宰生豬,還沒有加工為豬肉,不能算是食品”,當檢方指控陳某犯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時,陳某的辯護人在法庭上說。
  “生豬屠宰是豬肉生產的一個必經程序”,法院認為,陳某的屠宰場沒有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且私自屠宰沒有經過檢驗檢疫的生豬,有間接的犯罪故意。
  “這是中山首例私宰生豬獲刑的案件,以前都是行政處罰,很多人因此以為私宰豬不會構成犯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兩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5月首次明確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其中明確指出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並構成犯罪的,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中山首例私宰生豬獲刑案宣判 男子獲刑一年並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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